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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人员易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JYJX154501447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易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易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1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06年5月11日被送入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8年10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7月17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2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凯里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易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易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易某自入监改造以来,因确有悔改表现多次获得减刑,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易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一事,分监区就掌握的书面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易某在狱内月均消费537.30元,高于监狱近两年全监押犯月均消费(335元),根据相关规定,分监区认为易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易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对易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易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易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易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易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易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易某减刑案件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2018年4月21日,易某在狱内违规打牌被查获并扣教育改造分45分,监狱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易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7月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在监狱将其减刑案件呈报到法院期间,违反了监规纪律,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易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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