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JYJX154501441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1年1月17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于2007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6月20日因余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4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09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分监区减刑合议会,集体研究对刘某提请减刑事宜。会议认为,刘某自2014年11月18日因私藏、吸食毒品被禁闭十五日,间隔期已达三年一个月,刘某在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考评周期内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考评周期内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于2017年5月26日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得考评积分614.15分,折算为一个表扬,共有七个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刘某2017年月均消费506.78元,狱内账户余额1218.93元,应该是有一定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但刘某未履行罚金,因此在提请减刑幅度上应从严把握,建议依法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月22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三分监区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但刘某月均消费达到506.78元,具备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必须积极履行方可视为认罪悔罪。2018年2月13日,刘某缴纳了罚金一千七百元,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对其提请减刑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刘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刑履行及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法院认为刘某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虽履行一部分财产性判项,但不是积极履行,且狱内一贯表现较差,决定对减刑幅度进行调整,最终裁定对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