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缪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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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5444298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缪某某,男,1973年12月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某区,因犯盗窃古墓葬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6年3月4日送入陕西省汉江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6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江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缪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缪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缪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缪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缪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建议依法对缪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监区对缪某某提请幅度不当,建议对缪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缪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不具有法定从严情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刑罚执行科变更减刑意见,作出对缪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缪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缪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缪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缪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陕07刑更651号刑事裁定书,对缪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余刑至2023年6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