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JX15444242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了(2015)北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止。2015年11月2日调入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一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有记功三次。其系累犯,降低减刑幅度一个月,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10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上审核同意七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于当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5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上,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其提请减刑8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6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李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