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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莫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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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441559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莫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经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中区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于2011年12月23日送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2014年5月9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1刑更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服刑期至2021年11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重庆市凤城监狱一监区罪犯莫某某系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无履行依据,减刑应从严掌握,上次减刑十个月,在2018年6月减刑间隔期已满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且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向监区写出减刑申请。

2018年7月9日,经重庆市凤城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虽系从严减刑罪犯,但现已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莫某某报请减刑。同日,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同意一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莫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1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罪犯莫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莫某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 “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该犯共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但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判项无履行依据,建议减刑从严把握,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10月2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莫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莫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莫某某报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1月5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系累犯,且财产刑判项未履行,需从严减刑,依法于2018年11月20日以(2018)渝01刑更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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