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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曲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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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JYJX15439120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曲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辽宁省鞍山市人。捕前系无业。1989年因抢劫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1993年12月因抢劫罪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月2012年10月9月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后,被送入赤山监狱服刑。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曲某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有吸毒史,系主犯、累犯。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曲某某的贩卖毒品(判处无期徒刑)行为发生在2011年10月。

2017年8月10号向监区提交减刑申请书。2017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减刑工作程序规定》,湖南省赤山监狱十监区分监区启动对该犯的减刑案,该犯在本次考验期内违规较多,2015年5月27日因顶撞干警被禁闭七天并记警告一次扣考核分二十分;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违规被隔离审查,2016年12月12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考核分三分。该犯于2012年5月4日被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鉴定为病患,患有高血压3级;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可能性大,心功能一至二级;糖尿病2型;高脂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曲某某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是监区较难管教对象。但通过教育有所悔改,一年内无重大违规情况,且该犯系病患,在监区病休,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在该犯减刑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后,通过阅档、核实该犯改造情况,该犯多次违规,又系病犯,刑罚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曲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科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七个月十天,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26日,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曲某某减刑七个月十天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该犯减刑提出异议的意见。益阳市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18年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曲某某减刑七个月十天的决定。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呈报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并立案后,于2018年2月1日对该犯减刑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核实了相关情况。经审判庭合议,认为罪犯曲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下达了(2018)湘09刑更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6年12月4日止。该裁定于2018年2月9日送达罪犯曲某某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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