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童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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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439054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童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委员,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7月20日被送入安徽省蜀山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童某某在2017年8月份第三批次减刑假释工作启动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该犯获得狱政奖励2个,积分排名靠后,未能申报减刑。该犯计划于2018年1月份第一批次减刑假释工作启动时有3个狱政奖励再行申报,但由于受[2017]213号文件影响,2017年11月20日省高法、省高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式出台。该犯系三类犯,且原判刑期为十年六个月,首次减刑必须获得4次表扬才能减刑,该犯又不符合减刑假释规定,2018年第一批次未能申报,为此该犯情绪较为低落。监区民警找其进行谈话、疏解该犯心理压力,教育该犯正确认识形势政策的调整,引导积极努力改造。2018年5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九监区全体民警召开减刑假释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童某某等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童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童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正确认识国家对刑事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及权威性,并表示将继续努力改造,争取获得更多的狱政奖励,截止2018年5月,该犯获得4次表扬,但该犯财产刑判项有十万元违法所得未履行,必须全部履行,才能申报减刑,经与家人商量,他本人综合考虑后,表示愿意履行,在该批次减刑中,该犯家属代其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完成了对财产刑判项的履行。在2018年第二批次中,建议依法对罪犯童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童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童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童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童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童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童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童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童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童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