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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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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4347171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邱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现年61岁,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罪犯邱某某原系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该犯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0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服刑期间该犯获得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4日移押提篮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中旬,罪犯邱某某向监区汇报其出现腹胀,并渐感加重,监区安排该犯到监狱卫生所就诊,经监狱卫生所初步诊断,因病因不明,决定将其送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就诊,2018年9月21日该犯到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经CT检查提示胰腺癌伴多发转移,大量腹腔积液。2018年9月25日,监狱总医院邀请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会诊,诊断为:胰尾占位,考虑胰腺癌伴网膜及肠系膜转移,大量腹水,肝右叶结节,考虑转移。

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通知监狱罪犯邱某某的病情较重,并逐渐恶化。监区根据该犯的实际病情决定申请对其进行病情鉴定,9月26日,监区向监狱提出病情鉴定申请,监狱于当天审批通过并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进行病情鉴定。同日监狱总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监狱通知该犯家属到总医院探望该犯。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后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邱某某患“胰腺癌伴多发转移(网膜、肠系膜转移,肝转移);大量腹水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疾病”。同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认定罪犯邱某某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

该犯系三类罪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2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属于从严对象,监狱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严格把握。为此,监狱将该犯送社会医院进一步确诊病情。

2018年9月28日,监狱将该犯从监狱总医院转诊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30日该院诊断为:“1、恶性肿瘤中医治疗,胰尾部占位,2、胰腺恶性肿瘤,3、大网膜继发恶性肿瘤,4、肠系膜继发恶性肿瘤,5、腹膜后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2018年9月30日,该犯回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恶化,于2018年10月11日再次转诊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9月29日,监区联系罪犯邱某某的妻子魏某某,告知该犯病情鉴定相关情况,并征求魏某某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魏某某提出愿意作为邱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并提供了本人的相关证件。

2018年10月8日,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罪犯邱某某妻子魏某某系退休工人,能提供被保证人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监狱审查魏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之后,因该犯病情严重,监狱于10月8日派员将罪犯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至该犯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委托对方核实该犯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0月10日黄浦区司法局出具了该犯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书。

2018年10月11日,监狱收到司法局回函,罪犯邱某某所属监区召集监区民警集体讨论,经会议研究,与会民警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下午,根据监区集体讨论的结果,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经会议审核,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审核。

2018年10月12日,监区将材料整理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当天上午,监狱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收到监区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整理材料后移送监狱生活卫生科审查;监狱生活卫生科对罪犯邱某某的病情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该犯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并移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当天下午,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上报监狱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经评审,认为罪犯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会后,监狱评审委将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完成公示程序后,2018年10月17日,监狱将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10月19日,监狱收到了检察机关出具的建议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书。

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委员会意见、公示情况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10月2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天,监狱将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报请监狱管理局审批。

期间,2018年9月29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22日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出危重病人通知书四次,认定罪犯邱某某“低蛋白血症,休克状态,胰腺恶性肿瘤晚期,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监狱管理局逐级评审讨论,2018年10月25日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25日下午,监狱对罪犯邱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事项。

2018年10月25日下午,监狱与黄浦区司法局完成了罪犯和材料的交接手续,监狱民警在现场再次对罪犯邱某某及其妻子告知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要求。

2018年10月26日,监狱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驻监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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