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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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4346172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虹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2015年9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6日移押吴家洼监狱服刑。
2015年5月6日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怀德路对该犯进行盘问时,该犯即将1只装有1包白色晶体的赛博华宇手机盒扔入怀德路卢某某家的临街院子里,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该犯的96.8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孟某某自入监以后,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
2018年7月5日罪犯孟某某所在监区,以罪犯孟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二年九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罪犯孟某某的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孟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入监以来,在执行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该犯是累犯,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罪犯孟某某已经交付执行二年九个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18年7月11日同意减刑立案。
2018年7月25日,罪犯孟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罪犯孟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狱内表现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同意对罪犯孟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2018年7月30日将罪犯孟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8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罪犯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已经对罪犯孟某某是毒品犯罪累犯、社会危害较大这一情况以考量,拟同意监区对罪犯孟某某报请的减刑意见,将罪犯孟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评等级C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是该犯是毒品犯罪累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所以减刑幅度要严格控制,故综合考量罪犯孟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监区上报减刑意见适当,建议报请对罪犯孟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罪犯孟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18年8月23日将罪犯孟某某的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8年9月5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孟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9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孟某某等16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经审定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评等级C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孟某某是毒品犯罪累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所以减刑幅度要严格控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考量罪犯孟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对罪犯孟某某是毒品犯罪累犯、社会危害较大这一情形予以考量,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孟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18年9月27日将罪犯孟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7日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孟某某减刑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以(2018)沪02刑更第1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孟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