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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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54330553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岳某某,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19日被送入山西省大同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大同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岳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一年五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岳某某的3000元罚金,该犯已经全部缴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岳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岳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岳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岳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