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胡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19-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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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4319891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琼海市。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三监区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胡某于2015年4月10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胡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胡某患有精神疾病,于2017年12月1日被海南省司法医院确定为病犯,在改造中能积极配合治疗,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服药稳定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考核期为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认为,胡某系病犯,减刑时可降低一个表扬确定减刑资格,但因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把握,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建议依法对胡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监区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胡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胡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胡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