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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叶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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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4319780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叶某某,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琼90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于2016年8月23日到省新成监狱进行入监教育,2016年9月27日分流至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讨论叶某某提请减刑案,叶某某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得表扬两个。综合叶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叶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会议建议依法对叶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二监区提供的叶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叶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叶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叶某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叶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叶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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