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监狱罪犯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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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4296751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于2013年12月12日交付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转入四川省凉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8年5月,四川省凉山监狱三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参加思想、技术、文化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在监区主要从事线圈加工,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其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经集体评议,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减刑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对罪犯周某某报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和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了 “罪犯周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凉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证据材料齐备完善规范,作出报请罪犯周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