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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监狱罪犯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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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429672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巴某某,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文盲,捕前系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炉霍县,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1年8月15日经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以(2011)炉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无财产性判项。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共减刑三年,减刑后应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8年7月18日,四川省甘孜监狱病残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巴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罪犯巴某某捕前系炉霍县牧民,文化水平较差不懂汉话,在入监初期,因年龄大,加之入监前就身患严重肠梗阻疾病,下肢行动不便,感觉生活无望,对干警的管理非常抵触,监区多次反映该犯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四川省甘孜监狱针对该犯的实际情况,及时将罪犯巴某某某调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后又两次将该犯送到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将该犯接回监狱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监狱及时有效的治疗,让罪犯巴某某切实感受到监狱对其生命权、健康权的高度重视和人性关怀。病情稳定后,该犯情绪和表现明显好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由被动改造逐步向主动、积极改造转变,并能在自己患病的情况下主动照顾其他病重罪犯,还积极参加医院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其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经集体评议,监区民警一致认为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减刑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鉴于该犯已满65周岁,且长期患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建议对该犯是否符合减刑从宽条件进行鉴别。四川省甘孜监狱病残鉴别小组依据历次医院诊断结论及该犯日常表现,鉴别该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刑罚执行科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据“1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对该犯酌情增加减刑幅度一个月,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对罪犯巴某某报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和案件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了 “同意监狱增加减刑幅度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七个月,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甘孜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巴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巴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证据材料齐备完善规范,作出报请罪犯巴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6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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