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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展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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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428781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展某某,男,197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2013年7月31日,展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083元。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展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定罪量刑,将一审附带民事赔偿改判为171587.75元,其中展某某承担30%责任,并与其他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2014年9月2日被交付河北省保定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展某某提请减刑。2017年11月2日,保定监狱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展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展某某提请减刑。

由于展某某于2008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并于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第九条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1月16日,保定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认为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九条规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2017年11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同意对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展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展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保定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展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决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展某某案卷进行审核时,认为展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建议对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2018年4月3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展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更166号裁定书,认为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认罪,接受改造,但系累犯,狱内消费较高,且对所判财产性判项不积极履行。综合考察展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展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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