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X154287491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齐某某,女,1958年4月生,陕西省西安市人,2003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8月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0年6月22日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000元。于2010年5月27日交付陕西省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
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6年1月28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30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3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齐某某自入监八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矫正恶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按要求背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约束个人言行,无较大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习艺车间担任安全员,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改造任务。期间共获计分考核成绩20个积极,没收财产未履行。关于齐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一事,七监区就掌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就齐某某狱内消费及上账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全年狱内消费574.6元。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评议认为,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齐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栏、服刑人员自助查询触摸屏、监狱微官网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齐某某减刑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齐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以(2018)陕01刑更134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齐某某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30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