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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孔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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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428725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孔某某,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国家公职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徽寿县。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予以追缴。2014年05月05日被送入安徽蜀山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职务类犯罪,罚金已履行完毕,上次呈报减刑因造成公共资产重大损失而暂缓减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1日,依照相关规定,安徽蜀山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罪犯孔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孔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孔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孔某某造成公共资产重大损失一事,十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罪犯孔某某在2011年,明知寿县炎刘镇个体养殖户王某某的养猪场不符合环保项目补助申请,帮助个体养殖户王某某申报环保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成功,实际领取专项资金计人民币153万元。案发后王某某被另案起诉追缴人民币30万元。结合罪犯孔某某的实际情况,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孔某某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履行了部分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建议依法对罪犯孔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孔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孔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孔某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孔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孔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孔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未全部挽回,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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