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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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428724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管某某,男,1984年2月8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定远。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0年7月19日被送入安徽蜀山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8日,依照相关规定,安徽蜀山监狱十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罪犯管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管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十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行政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管某某未完全履行罚金刑一事,十四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管某某单身,家中仅有父亲一人单独生活,年老体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长期无会见。结合罪犯管某某上次减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十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管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管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管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管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