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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范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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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428723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91年2月2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2年8月13日被送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现在蜀山监狱监管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2日,依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蜀山监狱监管监区人民警察召开监区会议,集体研究范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范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范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范某某未履行罚金一事,监管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范某某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姐姐,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一般。结合范某某上次减刑至本次申报减刑期间平均每月消费509元人民币的实际情况,监管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范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于大账消费超支,扣减范某某按原规定减刑时间一个月,建议依法对范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8年5月29日监管监区人民警察再次召开监区会议,研究审核同意范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范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范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范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范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庐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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