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兰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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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4286397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兰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因抢劫、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该服刑人员曾减刑2次共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2日止)。2013年9月5日调新疆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盖麦旦监狱四监区二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兰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兰某某在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兵团第三师监狱管理局与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商定缴纳罚金刑的统一标准执行规定,兰某某在此次减刑中应缴纳罚金刑的10%才能报请减刑,就是至少缴纳人民币2900元人民币才能呈报减刑,该服刑人员自愿缴纳罚金4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该服刑人员属于从严对象,建议对兰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管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兰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兰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检察分院作出“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兰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9日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对兰某某裁定减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