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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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428635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热某某,男,198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2012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告上诉,发回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阿市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撤销(2012)阿市刑初字第53号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3日由新疆监狱管理局遣送至新疆兵团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14日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5个月。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记功6次,表扬2次,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担任监督岗,2017年上半年担任小组长。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热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热某某改造积极,曾减刑5个月,在上次减刑后两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符合申报减刑条件。
二监区于2017年12月9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热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2月2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热某某等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为热某某减刑,提请裁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9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热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