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428573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闫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6年6月7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闫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闫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闫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二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议后认为,罪犯闫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闫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闫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闫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闫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闫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闫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闫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议后,拟同意监狱意见,会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闫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闫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