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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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X15428554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玉某某,男,塔吉克斯坦国籍,捕前系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自述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库尔干州)。玉某某犯强奸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6年10月12日送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第二监狱二监区在2018年7月4日召开监区提请减刑集体评议会,监区拟对玉某某建议减刑。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玉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玉某某2017年12月27日获得表扬奖励;2018年6月21日获表扬奖励,玉某某共计两个表扬奖励。无处分。未发现玉某某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玉某某无财产性判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玉某某因犯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减刑幅度依照《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第七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刑期,一般预留不少于报请、裁定所需的二个月和出监教育三个月的时间”之规定,监区拟建议对玉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
二监区在会后将玉某某的减刑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玉某某的获奖励情况、起始时间、减刑间隔、减刑幅度、一贯表现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玉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玉某某因犯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依据《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第七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减刑的刑期,一般预留不少于报请、裁定所需的二个月和出监教育三个月的时间”之规定,截止监区提请减刑时,玉某某剩余刑期八个月,报请减刑时间自监狱长办公会后计算,减去报请减刑五个月,监区拟建议对玉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在适用条款和减刑幅度准确,同意监区对玉某某建议减刑二个月的减刑意见,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8日监狱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玉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评审,通过了对玉某某的建议减刑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未提出不同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8月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玉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了对玉某某的建议减刑二个月的意见。2018年8月8日监狱将玉某某的减刑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呈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玉某某减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