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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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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7081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陆某某,男,四十九岁,1969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鱼台县,小学文化,捕前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陆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鱼台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陆某某先后在运河监狱和鲁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9月7日调入淄博监狱。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起止日为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陆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陆某某于二年前在鲁北监狱服刑期间出现下肢浮肿,乏力,体检发现血压高,血糖升高,当时空腹血糖为8.2mmol,给予二甲双胍、优降糖等药物治疗。近两年来病人双眼视力逐渐下降,自述左眼已失明。2018年9月7日于淄博监狱入监体检时化验血生化显示:尿素氮13.0mmol,肌酐163mmol,2018年9月12日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复查显示:尿素18.7mmol/L,肌酐193mmol/L.2018年9月18日到淄博市第一医院就诊,血生化检验结果显示:糖化血红蛋白6.9,尿素12.9mmol,肌酐164.4mmol。眼科检查:双眼视力<0.1,视网膜病变Ⅳ-Ⅴ期,肾内科会诊意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肾病、高血压病3级。

淄博监狱十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陆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

2018年9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第一医院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陆某某为:1、2型糖尿病;2、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Ⅴ期(双眼视力<0.1,不能矫正);3、糖尿病肾病Ⅳ期;4、慢性肾功能不全;5、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疾病。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陆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2018年9月25日,陆某某向监区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提出其儿子陆某作为其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淄博监狱民警对陆某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淄博监狱民警通过对陆某身份证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及鱼台县王某镇泮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陆某,23岁,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王某镇泮某村,农民。陆某目前月收入约2000至3000元,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及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淄博监狱民警当面向保证人陆某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陆某同意作为罪犯陆某某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二)监区提请

2018年9月25日,淄博监狱十四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陆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陆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经十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科室审查

刑罚执行科通过审查上述情况,认定监区提请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2018年9月30日,鱼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居住社区影响一般”。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及公示

2018年10月9日,淄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淄博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在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淄博监狱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对陆某某病情进行考察并对保外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出具“未发现问题”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陆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查

2018年10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陆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日,淄博监狱通过刑罚执行网上办案平台,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报送对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日,淄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案件材料抄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陆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陆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陆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审查意见。业务处室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10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陆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淄博监狱征求检察院意见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批准陆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淄博监狱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派遣民警于2018年10月30日赴鱼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交接手续。人员、手续交接完毕后,山东省淄博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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