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7072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51岁,1967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小学文化,捕前住山东省胶州市,无业。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7日被胶州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七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陈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陈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陈某某既往病史为:陈某某因“右上腹疼痛伴腹胀、食欲减退四个月”入院。既往有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病史。
经身体检查,陈某某男性肿瘤标志物:甲胎蛋白:150ng/ml,糖类抗原(125)35.17u/ml,糖类抗原(199)37.29u/ml。甲肝抗体72.633S/CO。丙肝病毒(淄博第一医院),丙肝病毒RNA定量1.45E+05(正常值<1.00E+03)。腹部彩超:肝硬化;肝右叶弥漫性结节样改变;考虑门静脉癌栓;脾大。肝脏强化CT,1、肝右叶占位病变,考虑恶性病变,胆管细胞Ca?2、符合肝硬化、脾大及静脉迂曲表现3、胆囊结石4、门静脉及其分支内低密度影,考虑瘤栓5、右侧部分肋骨骨质破坏6、右肺纤维灶及结节灶。
淄博监狱十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陈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
2018年9月7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病情鉴定小组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陈某某为:1、肝癌并门静脉癌栓形成、肋骨转移;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并肝硬化;3、脾大、脾亢。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疾病。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陈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2018年9月27日,陈某某向监区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提出其妹妹陈某甲作为其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淄博监狱民警对陈某甲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淄博监狱民警通过对陈某甲身份证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及胶州市阜某街道办事处胡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陈某甲,44岁,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胶州东路某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工作单位为青岛市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目前月收入约3000元,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及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淄博监狱民警当面向保证人陈某某告知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陈某某同意作为陈某某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二)监区提请
2018年9月7日,淄博监狱十三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陈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经十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科室审查
刑罚执行科通过审查上述情况,认定监区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2018年9月27日,胶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及公示
2018年10月9日,淄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淄博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在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淄博监狱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对该犯病情进行考察并对保外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出具“未发现问题”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查
2018年10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日,淄博监狱通过刑罚执行网上办案平台,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报送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日,淄博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案件材料抄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六)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陈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陈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陈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省局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10月2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陈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淄博监狱征求检察院意见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准陈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淄博监狱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派遣两名民警于2018年10月31日赴胶州市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人员、手续交接完毕后,山东省淄博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