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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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277061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四十九岁,吉林省舒兰市人。何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9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2013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9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均不变。刑满日期为2025年1月28日。何某某改造表现一直较好。
何某某因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10月11日,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诊断该犯患: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腔积液、门静脉高压症、脾功能亢进;3、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符合严重消化系统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项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何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16日,山东省运河监狱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何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没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和从严审批情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何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某入监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2008年6月29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起刑日期为2008年6月29日,至监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时,执行有期徒刑已超过七年,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要求。其儿子何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吉林省舒兰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舒兰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何某某回到舒兰市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运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运河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何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何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何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上报的何某某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及疾病证明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疾病。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一致认为何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批准何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运河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11月1日将何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吉林省舒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