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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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7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褚某某,男,39岁,山东省济宁市人,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街道办事处。褚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18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褚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入狱服刑改造,9月19日上午突发胸痛经监狱医院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前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外诊。心电图V1-V4呈QS波,ST段上抬,T波高尖,Ⅱ、Ⅲ、avFST段上抬,化验检查:cTn144.3ng/ml,CK2846u/L,于2018年9月19日17:15分行冠状动脉造影+PTCA+支架术。于左前降支置入支架2枚,右冠脉狭窄99%。
菏泽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褚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对褚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褚某某为:1、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前壁心肌梗死);2、PCI术后;3、心脏功能Ⅰ级(Killip分级);4、Ⅱ型糖尿病;该患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褚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菏泽监狱刑罚执行科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后,褚某某提出由其妻子刘某某担任保证人,刑罚执行科遂对刘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同意刘某某作为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并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刑罚执行科告知刘某某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刘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9月21日,菏泽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褚某某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其妻子刘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褚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褚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褚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须立即保外就医,刑罚执行科与褚某某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电话沟通,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菏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菏泽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为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褚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菏泽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褚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褚某某所患疾病系急性冠脉综合征,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9月26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褚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同意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褚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菏泽监狱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对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公告三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菏泽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9月29日将服刑人员褚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