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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董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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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64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因犯抢劫罪经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董某于2016年1月28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9月25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董某提请假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对董某予以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

2018年8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淄博监狱九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董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董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临朐县司法局出具的“无影响”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董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服刑以来获得考核积分4146分,兑现表扬六次。董某因抢劫罪被判罚金六千元,其亲属于2018年6月20日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缴纳罚金六千元,法院出具单号为No.A201002935303的收据证明。结合以上证据材料,监区警察集体审议后认为罪犯董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董某提请假释。

8月27日,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董某提请假释。公示二日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科室审查

9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请董某的假释案件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通过监狱民警的普法教育,积极缴纳罚金,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4日,淄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董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作出同意董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淄博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董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淄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董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9月25日,山东省淄博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董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董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董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10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董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10月27日,裁定书送达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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