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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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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5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沙某某,男,1990年8月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镇。沙某某因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5)烟莱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9208.12元,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2017年5月5日交付山东省潍坊监狱,2016年5月6日调入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烟台监狱劳动改造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给予表扬奖励七次,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9208.12元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沙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受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劳动改造二监区集体研究认为,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沙某某提请假释。同日,劳动改造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依法对服刑人员沙某某提请假释。

劳动改造二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18年6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沙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8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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