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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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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3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因贪污罪、受贿罪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没收犯贪污罪所得赃款三万元,没收犯受贿罪所得赃款一万六千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于2015年7月23日送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该犯刑期未发生变动,刑满日期2019年9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滕州监狱六监区队直分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研究,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关于财产性判项,王某原判没收犯贪污罪所得赃款3三万元于2007年1月25日履行完毕,没收受贿罪所得赃款一万六千元已于判决前执行完毕。初步认定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无再犯罪危险,建议对王某拟提请假释,并将意见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查。

2018年9月6日,山东省滕州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集体评议,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8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积极履行。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平邑县司法局经过社区调查走访,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有固定住所,家庭成员关系融洽,没有发生过重大变故。其犯罪前业余生活健康,无不良恶习,社会关系简单,邻里关系融洽。村居及邻里认为王某的犯罪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社区矫正持接纳态度。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家庭结构完整,均有管束能力。综合评定,社区同意接受王某适用社区矫正。 综合考虑王某狱内实际表现、犯罪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社区评估结果等,认为王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王某提请假释,并于2018年9月6日至9月7日在监区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于2018年9月11日将王某案卷材料及提请监狱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未发现不当之处。

2018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同意王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滕州监狱根据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25日,山东省滕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已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于2018年10月22日宣判,裁定对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并于当天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罪犯本人。监狱依法为王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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