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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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2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捕前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6)鲁1521刑初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山东省鲁宁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宁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兑现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向李某某居住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司法局寄发了调查评估委托函,东昌府区司法局收到监狱的调查委托函后,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2018年7月16日,东昌府区司法局回复了调查评估结论:“可以在我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管理”。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作出(2018)鲁08刑更4556号刑事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8月31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李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