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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邓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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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92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某,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票据诈骗罪经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冠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于2015年4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八个,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2018年7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聊城监狱九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邓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邓某某犯罪情形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结合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全部退赃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认为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监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委托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治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出具了“罪犯邓某某对其居住村居无影响”的评估意见。山东省聊城监狱九监区依法对其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全体警察意见,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邓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邓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邓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邓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邓某某假释。2018年9月21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邓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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