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初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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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874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初某某,男,1985年7月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因犯抢劫罪经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蓬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于2015年7月10日送烟台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23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6刑更第4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烟台监狱监管改造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初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初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现有余刑3年6个月8天,给予表扬奖励4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全部履行。监管改造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同日,监管改造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初某某提请减刑进行合议,经集体合议决定为服刑人员初某某提请减刑。
监管改造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初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初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初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