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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白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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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427676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白某某,男,29岁,山东省商河县人,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白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止,于2017年3月27日入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份,山东省德州监狱十一监区包组警察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经过摸底排查、初审后,提出对白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上报监区。2018年6月19日,经监区集体研究,参会十二名警察全部同意对白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白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进行审核,会议综合白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白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罚金一万五千元全部履行,参会四名警察全部同意白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监区将白某某拟提请减刑材料报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六个月的条件(罪犯白某某现有表扬奖励三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适当。

2018年7月3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白某某拟提请减刑案件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2018年7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人员参会,会议应到十五人,实到十人,全部同意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对白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之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不同意见。

2018年7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应到十一人,实到十人,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白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会后,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狱公章。

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7月2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立案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期自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8日。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白某某作出了(2018)鲁14刑更6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同日,监狱将裁定书送达给白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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