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JYJX154269970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武某某,男,1988年4月21日生,高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武某某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4日被送入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武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在入监后的二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服刑人员武某某未缴纳罚金一事,一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服刑人员武某某的父母均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一次性缴纳罚金有困难。结合服刑人员武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罚金未缴纳,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武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所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所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所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服刑人员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所长办公会审定。

监所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所狱政科根据监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武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