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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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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426190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87年09月出生于新疆库车县,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新疆库车县健康路,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08月29日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06月10日起至2021年05月27日止,于2015年01月06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喀什女子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秀,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多次受到加分奖励。李某某在改造周期内获得季度表扬3次(2016年08月、2016年12月、2017年04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6年12月、2017年06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李某某予以提请减刑9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的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9个月的建议。

2017年1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进行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12月04日,新疆喀什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为9个月的决议。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议,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喀什女子监狱呈报的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06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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