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人员欧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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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426167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欧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11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2013年11月19日送新疆第三监狱服刑。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1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2018年2月27日,新疆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结合服刑人员欧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间隔期等情况,认为欧某某具备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符合《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从严规定,减刑幅度应缩减2个月。经评议,监区民警一致同意对欧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
2018年3月2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欧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案件,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服刑人员欧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欧某某具备减刑条件,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
2018年4月6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欧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对欧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研究,认为欧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欧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2018年7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欧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欧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欧某某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欧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对欧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欧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由于欧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减刑幅度应当予以从严控制。经合议庭审理,决定依法裁定对欧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