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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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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X15401956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高中文化,河北省遵化市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该犯不服上诉,于2011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016年3月两次共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医院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赵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内进行公示、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赵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其有一定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积极履行,且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最终对罪犯赵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8月14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赵某某减刑裁定书送达监狱,当罪犯赵某某得知法院裁定的结果后拒绝签收,理由是:“一是法院裁定的减刑幅度与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不一致;二是法院凭什么认定自己有一定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履行”。监狱及时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得到的回复是,法院在审理罪犯赵某某的减刑卷宗时,发现其狱内消费清单显示,该犯家属会定期为其汇款,且狱内账户余额达4000余元,证明其有一定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但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规定,应在减刑幅度内从严掌握。监狱医院民警将法院的答复告知罪犯赵某某,并进行谈话教育,但该犯还是拒绝签收。为确保罪犯赵某某能够在狱内安心改造,刑罚执行科民警、监狱领导又多次与罪犯赵某某进行谈话教育,但该犯仍然拒绝签收并顶撞与其谈话的民警,态度极不端正,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并带有严重的欺骗性。监狱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第八款“罪犯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之规定以及《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受到禁闭处罚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行政奖励后,再按教育改造部分65%、劳动改造部分35%的比例扣减考核分900分”之规定,经直管民警建议,分监区审核,监区审定,监狱审批,对罪犯赵某某给予禁闭十五天,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行政奖励后,再按教育改造部分65%、劳动改造部分35%的比例扣减考核分900分。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撤销赵某某减刑裁定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某在减刑裁定书下达后,无理拒绝签收,并多次顶撞与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的民警,无视监规纪律,严重违反规定,不能认定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定》(黔狱发〔2015〕87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撤销减刑裁定。

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撤销减刑裁定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医院认定罪犯赵某某违反监规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完备、提请撤销罪犯赵某某减刑裁定建议适当,同意医院提请撤回减刑裁定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撤销罪犯赵某某减刑裁定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结束,监狱将提请撤销减刑裁定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撤销减刑裁定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撤销减刑裁定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拒绝签收减刑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并违反监规纪律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对罪犯赵某某撤回减刑裁定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提请撤销罪犯赵某某减刑裁定的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撤回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3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拒绝签收减刑裁定,顶撞民警,态度恶劣,藐视法律,其认罪悔罪表现带有严重的欺骗性,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本院刑事(2018)黔04刑更1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某某不予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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