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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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X154019567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于2014年5月13日入分流中心,2014年7月22日被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0日,依照《贵州省福泉监狱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安排》,贵州省福泉监狱医院医疗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胡某某在监狱医院医疗分监区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8个表扬。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违法所得61500元未退清,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监狱医院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医疗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狱医院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6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出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罪犯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犯职务侵占罪,未退缴赃款,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于2018年8月3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