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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段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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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401704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段某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农民。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0日以(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1年9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2004年3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0月13日再次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6月15日、2012年7月10日、2015年6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段某某所在六监区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罪犯段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监狱劳积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11月3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后于12月6日至12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16日监狱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段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1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段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段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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