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服刑人员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JYJX15401703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章某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以 (2009)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 2012年6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0月17日、2016年3月1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8日监区严格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章某某的基本信息和奖励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并于2018年4月15日将摸排结果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民警集体评议会(监区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4月20日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对符合本次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逐一评议。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认为章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间隔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参加“三课”教育认真,参加生产劳动积极,在监区制衣平车工序上生产劳动,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间隔期内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两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与会民警一致建议为该犯呈报减刑。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将提请建议及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25日至5月21日,刑罚执行科对各监区呈报的减刑卷宗进行审核, 5月21日召开科务会审议时,认为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审议。2018年5月28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对章某某提请减刑,并在全狱范围内五个工作日公示,无民警和罪犯有异议,于2018年6月4日抄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审查。2018年6月14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监狱对章某某提请减刑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的提请建议。2018年6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公示结果及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检察结果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研究。2018年6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同意对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提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召开减刑听证会,远程开庭审理章某某减刑一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民警当庭宣读了对章某某提请减刑的建议书,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了说明;代表检察机关的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同意监狱对罪犯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章某某对监狱提请建议无异议。之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章某某减刑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查明后,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减刑宣判会,以(2018)青01刑更1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章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9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