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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陆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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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401711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陆某某,男,生于1951年7月19日,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陆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6日被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西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于2000年10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青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8日送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减刑七次(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累计减刑四年八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5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0日,青海省门源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陆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陆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小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分监区建议对陆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在监区进行了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请建议及获得行政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陆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提请罪犯陆某某减刑建议不当,陆某某所犯罪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从严掌握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两个月,但陆某某现年67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从宽掌握的情形,减刑幅度放宽二个月,从宽和从严情形相抵,科室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为八个月。将陆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7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陆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陆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审查后作出“罪犯陆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陆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陆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陆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陆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9月25日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陆某某减去剩余有期徒刑。9月26日将减刑裁定书送达至陆某某手中,监狱于当日因陆某某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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