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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廖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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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4017036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廖某某,男,1975年0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10日以(2004)穗中法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1096元。2005年5月13日入番禺监狱服刑,后于2012年6月5日送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2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 (刑期至2028年10月27日)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7月9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 (刑期至2026年10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至2025年09月27日)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8日,根据《青海省建新监狱关于办理2017年第四季度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青海省建新监狱六监区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廖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综合廖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廖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端正自我改造态度,虚心接受教育,自觉主动的投身到各项服刑改造活动中去。廖某某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廖某某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服从劳动分配,在短时间内掌握了重要工序,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任务。廖某某能够服从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规范自己在改造中的一言一行。能够端正自我的改造态度,虚心接受教育,自觉主动的投身到各项服刑改造活动中去。此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被害人111096元。经监区民警调查了解,廖某某在被捕之前是家中最主要的劳动力,其被捕后家中无经济来源。在狱内全年消费1911元,大帐余额240元,监区民警会议研究认为,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虽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特定从严人员,但可以认为廖某某不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建议依法对廖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证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廖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廖某某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5月13日经科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过研究,认为廖某某的情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做出建议提请廖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5月26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6月2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廖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建议提请罪犯廖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廖某某减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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