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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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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5399349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3刑初第5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2015年11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7日交付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武江监狱八监区警察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自2016年7月7日入监以来,罪犯唐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没有受到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累计获得3次表扬、余475分;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

2018年3月20日,武江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因素,结合上述实际改造表现综合考虑,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同意提请罪犯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8年3月27日,武江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唐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于2018年4月9日提交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收到案件后进行审查。经查,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唐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唐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余475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议。

2018年5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会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2018年5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七个月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唐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2018年5月23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唐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刑进行立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唐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认为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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