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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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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399202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屯昌县。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陈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7年5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4日止。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三江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大会,研究讨论陈某某提请假释案。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某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2月止,累计考核十六个月,共获得三个表扬,已实际服刑三年十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全部履行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同意接收陈某某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同意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陈某某予以假释。陈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假释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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