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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郭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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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399197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海南省陵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三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入监服刑。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郭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郭某自入监服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共考核25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表扬五个,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因郭某系涉毒犯罪,应从严把握扣减一个月幅度。建议依法对郭某提请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郭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郭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无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郭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郭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郭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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