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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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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399188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翁某某,男,1968年07月28日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01月12日起至2019年03月11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24日投入海南省新成监狱进行入监教育,2014年12月18日分流至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翁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翁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5年01月起至2018年02月,共计考核三十八个月,累计五个表扬,罚金两千元已履行完毕。会议认为,翁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依法对翁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

一监区将提请翁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的翁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建议作出同意对翁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往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但翁某某是系累犯、毒品再犯,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过少,建议对翁某某扣减减刑幅度二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对翁某某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作出提请翁某某减刑五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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