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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韩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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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98474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韩某,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泗水县人,大学文化,2017年8月9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于2017年9月6日送入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2018年7月6日,韩某因右侧胸痛,被送到微湖监狱医院就诊。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微湖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韩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于2018年7月11日在山东省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对韩某进行诊断,经CT检查发现其右肺上叶占位性病变,考虑周围性肺Ca,伴纵膈淋巴结肿大;右侧少量胸腔积液;双肺局限性气肿;双肺下叶少许条索状;左肺下叶钙化灶。2018年7月13日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韩某进行病情诊断。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根据影像学表现考虑韩某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严重疾病范围。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山东省微湖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7月23日,微湖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韩某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韩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微湖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七监区认定韩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没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和从严审批情形,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韩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微湖监狱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日,微湖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韩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微湖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在审查材料过程中,要求对韩某要进行病理检查,2018年8月15日在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进行病理检查诊断为(右肺)恶性肿瘤,没有发现瘤细胞转移。2018年8月17日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8月17日微湖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韩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韩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韩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微湖监狱提请对韩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认为韩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韩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8年8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韩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韩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批准韩某于2018年8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微湖监狱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29日将韩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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