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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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98470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程某某,男,1982年1月8日生,大专文化,捕前海龙公司浆粕车间丙班班长,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程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2011年7月26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9月25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10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2月25日,七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对分监区全体服刑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综合服刑人员程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程某某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排查,对程某某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监狱于2018年3月5日向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潍坊市寒亭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个性特点、犯罪行为评价、监管条件评价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程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潍坊市寒亭区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服刑人员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调查结果为若被裁定假释对周围居民没有不良影响。通过以上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7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北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认为服刑人员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截至到2018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238分,获得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寒亭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若被裁定假释对周围居民没有不良影响。家庭会对其严格监管”的评估意见。关于程某某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根据程某某亲属所在居委会、街道、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程某某父母现身体多病,妻子失业无工作,家庭情况贫寒,无经济来源,家庭非常困难,缺少主要劳动力,为村贫困户。由于家庭困难程某某家属于2018年7月2日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代为缴纳人民币1万元。七监区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根据程某某日常表现情况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文化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根据其亲属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程某某入监以来其狱内消费情况和接收钱款情况,综合考察,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程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7月16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翻阅程某某卷宗,对其奖励情况、认罪悔罪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对所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向所出具单位核实其真实性,并调查了解程某某家庭困难情况;监区提供的程某某监狱消费、接收钱款、劳动报酬情况进行核实,并调取程某某入监以来所有消费、接见款、劳动报酬情况,认为监区认定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7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程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8月2日将程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2018年8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刑更2196号刑事裁定书对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