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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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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53983338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焦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陆县人,2014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焦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由平陆县看守所送临汾监狱集训,2015年2月12日送晋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焦某某首次提出减刑申请,所在监区进行了摸底。经了解,焦某某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在劳动中从事一线工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在服刑期间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当次考核期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积分343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监刑发[2017]28号)的第八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焦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第十二条规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该犯起始时间为两年十一个月,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

2017年11月20日,经焦某某所在监区合议,认为焦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随后监区将焦某某减刑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焦某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随即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5日晋城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召开合议,对焦某某等人减刑建议进行研究,经合议,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意见,并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减刑材料及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检察院做出了对焦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2月5日晋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焦某某等人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随后晋城监狱将减刑案件呈报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焦某某减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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